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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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1-04 14:49 陕建协发〔2025〕33号 全体会员: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25年12月19日在西安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第七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修改了《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理事会、第八届监事会。现予印发。 附件: 1.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4.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5.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6.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7.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8.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9.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 聚焦服务提质 赋能行业升级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自2021年12月以来,本届理事会在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在各位理事和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紧跟行业发展态势,助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积极作为,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四年来,协会党支部被授予四星级党组织,协会连续第三次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获得“工程建设行业党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爱心单位”等荣誉。 (一)多措并举强化自身建设,持续提升精准服务能力 一是严格规范办会,筑牢发展根基。依法办会方面: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每年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重要会议,坚持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并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在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示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度保障方面: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形成包括14项协会管理制度、7项秘书处工作规范、5项监事会监督制度在内的制度框架,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优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效。打造“互联网+服务”平台,构建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电子会刊等融媒体矩阵,开设行业资讯、政策法规、建筑法苑、会员动态、风采人物等特色栏目,年发布信息万余条。协会网站、公众号、会刊连年荣获行业精品网站、优秀微信公众号、精品期刊等荣誉。开发在线办事系统,实现10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会员企业办事效率显著提升。深化行业交流,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和兄弟省份协会开展座谈及对标学习,推动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三是强化党建引领,凝聚发展合力。在思想建设方面,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以及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精心策划并前往延安、渭南等红色教育基地的实践教学活动,同时,特邀省委党校专家进行专题授课。在组织建设方面,重点规范了党员发展流程,四年来,成功培养并吸纳了1名正式党员及2名入党积极分子。同时积极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入融合,投身乡村振兴工作以来,协会先后向榆林席麻湾镇东高峁村捐赠捐建消费帮扶物资和农机棚等共计11万余元,向白河县捐赠儿童温暖包、消费帮扶物资等共近1万元。 (二)多地调研拓宽国际视野,精编成果服务发展大局 为全面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协会深入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业调查研究工作,先后与中建协、中施企协及部分分会、西部十二省(区)建筑业协会开展座谈,参加全国工程建设行业协会联席会议,讨论行业发展热点、难点,交流加强和改进协会工作的经验做法。同时,走访省内西安、宝鸡、延安、汉中等市级建筑业协会和50余家建筑企业,通过现场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我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发展环境及面临的困难挑战,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系统性研究,联合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30余位行业专家,对全省建筑业发展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研判,于2025年5月正式出版《陕西建筑业发展报告(2025)》,该报告已成为社会各界了解陕西建筑业市场的重要参考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专业智库支持。 在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协会积极搭建对外展示平台,组织会员企业参加2024法国国际建筑展览会。通过租赁展位、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集中展示我省建筑业发展成果和优秀企业形象,有效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考察团在展会期间深入调研欧洲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形成《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赴意大利、瑞士、法国考察情况调研报告》,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协会高质量完成行业资料编撰工作,按照中建协、中施企协的工作要求,系统梳理并总结了我省建筑业发展情况,完成4期《中国建筑业年鉴(陕西卷)》和3期《陕西工程建设发展报告》的编撰任务,为记录行业发展历程、促进经验交流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多管齐下夯实质量根基,匠心打造精品工程标杆 四年来,协会以工程质量提升为核心抓手,联合省建设工会深入开展QC小组活动竞赛,累计吸引9651项QC成果参与竞赛,实现参赛数量连年攀升、成果质量跨越式提升;并择优向中建协、中施企协推荐优秀QC成果755项,信得过班组116个;举办3期质量管理小组专题培训班,全面激发企业和一线员工参与质量创新的内生动力,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协会持续打造精品工程交流平台,每年紧扣行业热点设定主题,通过专家讲座、政策解读、案例分享及实地观摩等多元形式,有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同时,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全国性精品工程经验交流会,学习先进经验,拓宽行业视野,形成“比学赶超”创精品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会员企业提供全过程技术指导,四年来累计认定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1047项,择优推荐“榆林大剧院”等12个项目问鼎“鲁班奖”“几内亚苏阿皮蒂水利枢纽项目”荣获境外鲁班奖、“凌云商务”等22个项目摘得“国优奖”,优质工程获奖数量居西部首位、全国前十,彰显了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卓越成效。 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组织专家团队成功编制并发布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绿色建造水平评价标准》两项地方标准。由协会主编的另一项地方标准《陕西省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规程》也已通过审查。此外,协会积极配合省住建厅,参与编制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质量问题防治手册》和《住宅工程裂缝质量问题防治手册》,为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规范指导。 (四)多链协同助推科技创新,全面赋能行业转型升级 协会充分发挥平台纽带作用,多维度推动会员企业科技创新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四年来累计完成706项绿色施工工程评价、377项创新技术应用工程评价,组织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346项,并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13项,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利奖4项,向中施企协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73项,多项创新工程、工法、专利等其他科技成果项目,有效推动我省建筑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进程。 聚焦行业数字化转型,联合省建设工会成功举办“秦汉杯”BIM技能竞赛,四年来,评选出优秀BIM成果1376项;还举办了3次工程建设BIM成果交流暨BIM技术发展论坛,分享BIM技术在信息化与数字化转型中的作用和经验做法,同时,为会员企业免费提供BIM培训场地和设备等,显著提升BIM技术应用普及与应用水平。先后与广联达、《建筑时报》社共同主办2025施工企业成本管控数字化大赛陕西赛区赛事,联合中建协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公益培训。作为区域标杆,在宁夏住建厅信息化调研会上系统分享我省BIM技术发展经验。另外还高质量地协办了中施企协第八届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大会,第二届工程建设行业供应链创新发展大会等会议,助力拓展陕西建筑业互联网应用、供应链实践等数字化转型的新思路、新视野。 (五)多维发力助推行业诚信,有效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协会持续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每年组织权威专家团队,重点围绕会员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及优良行为等核心维度对有需要的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四年来累计为90家企业提供全方位“信用体检”,坚持评价与服务并重,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通过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现场出谋划策、答疑解惑,引导企业进行管理创新,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把脉支招”,有效提升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品牌建设意识。同步建立动态审核机制,严格依据管理办法对参评企业实施年度复核,对在年审过程中出现不良记录的企业出具《信用状况反馈函》,敦促其注重日常信用维护。累计向中建协推荐诚信企业25家,向中施企协推荐诚信企业69家,同时推选优秀企业家、项目经理等先进个人106名,通过标杆引领和典型示范,为我省建筑行业构建诚信自律、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六)多元联动深化诉源治理,法律调解护航企业发展 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优势,持续做好西安市碑林区、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律调解服务工作。2022年至今共调解案件500余件,促进了会员企业法律纠纷快速多元化解,切实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会员企业的一致好评。2024年11月,经省住建厅推荐,协会调解组织已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7名调解员被录入最高院调解平台。新城法院与我会探索建立的“人民法院+行业协会”联动解纷模式入选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发布的诉源治理典型案例,并被陕西电视台采访报道。配合省住建厅法规处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研受到肯定,并写入省住建厅《创新践行“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营造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报送材料中。 以上是第七届理事会所做的一些工作,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本届理事会,向长期以来给予我会关心、关怀、支持的各级领导、各位专家、全体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 1.服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虽然协会在服务会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会员的期望和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引领行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方面还有待加强。 2.行业影响力需进一步扩大:由于协会对外沟通联络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对协会的职能定位、资源优势与平台价值认知不足,导致其参与协会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高。 3.自身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协会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内部管理不够精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仍需强化。 二、对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建议 各位代表,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将选举产生新一届即第八届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任职期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二个五年,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攻坚时期。此前,省委巡视及省住建厅“五查五提升”工作为我们指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七届理事会已第一时间整改落实。为确保协会事业在新起点上行稳致远,我谨代表第七届理事会,就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向新一届理事会提出建议: (一)锚定政治坐标,引领发展航向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把握行业发展大势,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找准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定位,确保协会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研讨,增强会员单位的政治意识和行动能力,将政治要求融入协会活动策划、行业服务、规范引导等各个环节,以高水平的政治导向引领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二)勇担时代使命,开拓发展新局 作为陕西省住建行业的“排头”协会,要主动扛起服务行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发挥表率作用,聚焦行业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系统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同时紧密围绕城市更新、建筑节能降碳、工程质量安全、建筑业数字化转型等关键领域,汇聚行业专家智慧,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规划、完善法规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力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聚焦企业需求,激发发展动能 要致力于服务会员单位,通过加强行业资源整合,构建高效的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加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如专题论坛、经验分享会、技术研讨会等,促进会员单位间的合作与互鉴。同时,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推广自律公约,规范市场秩序,坚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全方位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共同开拓市场新空间。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效能 以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为目标,加强协会组织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运转效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熟悉行业情况、具备专业素养、富有服务精神的工作人员,提升协会的综合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方法,深入了解会员单位的需求和期盼,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服务,增强会员单位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加强协会信息化建设,构建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提升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以过硬的自身建设为协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五”即将收官,“十五五”的宏伟蓝图即将展开,新时代的奋进号角催人前行。站在这一历史新起点上,我们既是伟大时代的追梦人,更是壮丽事业的筑梦者。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凝聚起三秦大地最磅礴的力量,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奋斗姿态、“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迈气概,在推动陕西建筑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中勇毅前行,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陕西篇章的伟大征程中再立新功! 附件2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过去四年,本届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及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及《监事会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推进协会各项工作焕发新的生机,各项工作迈出新步伐。 (一)健全制度体系,构建规范高效监督机制 一是深化理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组织监事会成员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学习中央关于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系列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住建部《“数字住建” 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等,以及民政部、住建部、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等关于社团组织管理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学习,精准把握监事会职责定位和作用发挥。 二是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修订《监事会管理办法》,制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职责》《监事长职责》《副监事长职责》《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等多项制度,构建“制度+流程+标准”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实现监督工作全流程规范化、标准化。 三是建立监事会与理事会、协会领导班子的定期沟通交流机制,确保监督工作与协会发展同频共振。 (二)强化依法履职,推动协会规范运行 一是实施全过程监督。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章程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模式,对协会重大活动、重要项目实施专项监督,保证协会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 二是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财务规范性建议,推动协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财务监督月报”制度,对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协会连续第三次获得“5A级社会组织”。 (三)深化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深入一线调研。组织监事会成员深入西安、榆林、延安、汉中、安康等地市及企业开展调研,围绕行业动态、市场状态、企业困难、协会工作等,研讨对策办法。 2.创新服务监督方式。完善监事会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会员需求清单-问题解决台账-服务效果评估”闭环机制,推动协会服务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会员满意度不断提升。 (四)强化专业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1.提升专业履职能力。根据协会业务特点,针对活动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管理、财务资金等,开展针对性监督。组织参加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建筑财税管理典型案例”专题培训,提升专业履职能力。 2.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围绕建筑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等专项监督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为协会决策提供专业参考。 (五)完成蓝皮书编辑出版,精准服务会员需求 协会监事会聚焦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牵头组织编撰完成并出版《陕西建筑业发展报告蓝皮书》,这在全省行业发展历史上是第一次。蓝皮书集结高校与科研机构智慧和企业转型发展的案例,系统梳理陕西省建筑业发展脉络,从历史沿革到现状分析,涵盖投资结构、技术创新、绿色转型等关键环节,直面产业结构优化痛点,兼具学术深度与实践价值。蓝皮书以翔实数据支撑行业决策优化,助力企业精准施策,持续提升会员满意度,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参考。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监事会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方式有待创新。监督工作仍以事后监督为主,对协会创新业务领域的前瞻性督导不足,手段较为单一。 二是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监事会成员对建筑行业改革发展、产业创新、管理提升、市场变化、风险防控等深入研究不足,专业监督能力与协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存在差距。 三是监督深度有待加强。对协会内部管理风险识别和预判预警能力不足,监督工作与协会业务融合度不够紧密。 三、工作建议为了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责,推动协会工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强化政治引领,明确监督定位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强化理论武装,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辨明是非,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领悟力和执行力,将政治建设贯穿于监督全过程,确保监事会工作与社团组织核心使命和行业发展规划部署同频共振,为协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增强监督的精准性与前瞻性。进一步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细则、议事程序和报告制度,确保监督流程标准化、工作责任清晰化。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将制度建设、能力提升与监督实践深度融合,及时发现并纠偏协会运营管理中的风险隐患,提升应对能力。强化廉政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和法律红线,真正发挥“防火墙”作用,切实维护监事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三)聚焦主责主业,创新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新模式,强化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督导,深化事后评估,构建“事前评估-事中督导-事后评估”全链条监督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工作体系。关口前移,主动开展事前监督,对重大活动、重要项目,从方案论证、合法合规、人员配备、绩效评估等入手,强化事前预防监督。优化工作流程,建立过程跟踪机制,加强事中督导。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监督效果持续巩固。 (四)提升服务赋能,促进决策优化 进一步提升监事会的服务赋能作用发挥,构建多元化、常态化的信息收集通道,动态掌握企业诉求、会员需求、行业趋势、社情民情及员工意见。建立季度企业走访调研制度,组织专题会员座谈会,建立意见收集平台。定期开展政策解读、数据分析及行业研判,提升信息整合与问题识别能力,及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与决策建议,为协会决策提供支撑,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有效增强会员满意度与行业凝聚力。要通过将动态意见建议诉求信息等,深度融入决策全流程,切实发挥“监督+服务”双重职能,为协会发展注入持续动能,助力协会工作在复杂环境中实现更规范、更专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过去几年,监事会在全体会员的支持下,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大家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相信,在新一届监事会的努力下,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为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3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5年12月19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在陕西省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以及为建设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陕建协,英文名称为SHA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CIA 。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廉洁自律”职能,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凝聚行业力量,为推动陕西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住建行业社会组织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莲湖区。 本会官方网址:www.sxjzy.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研究与探讨本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开展行业情况调研,采集和发布行业信息、行业统计数据;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企业发展改革建议,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反映行业、企业诉求;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积极参与或组织制定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组织会员编制和发布团体标准;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企业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引导会员诚信自律,依法经营,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推动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或业务指导; (六)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与管理需求,开展和组织会员参加行业研讨会、座谈会、观摩会等活动; (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长安杯”创建相关工作;做好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推荐及表彰工作,助力提升行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八)推动绿色建造与智慧建造,在会员单位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绿色施工、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数字化建设等业务性质的认定、评价、竞赛及优秀成果交流推广活动;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调解服务,协调会员间及相关方的关系; (十)根据相关规定,编辑会刊,收集、分析、发布省内外行业的政策、法规信息、市场动态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活动; (十一)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实施工程建设企业“走出去”战略,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项目建设,开拓海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关联协会、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三)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及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单位会员应为与工程建设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团体等; (四)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工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内取得一定成就,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组织的其他活动; (七)关心本会工作,响应和支持本会发起的倡议号召;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各种经营、商务活动或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九)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十)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3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领导企业和指导行业发展中有显著成就; (二)积极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在会员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在行业发展中严格自律、诚信经营、积极创新创优,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 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总数不超过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秘书处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4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9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会采用电子化会员制管理方式,对会员信息进行统一记录。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的入会、信息变更、退会等流程进行科学化管理,确保会员信息的高效与合理管理。 第五条 为建立和保存会员档案,本会将采集会员的基本信息,并对会员数据库进行日常维护。 第六条 本会实行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取得单位的授权,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会员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更换、单位名称的变更、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主要联系电话号码的变更等,须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更新信息。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拥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应为与建筑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团体等; 5.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建筑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内取得一定成就,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组织的其他活动; (七)关心本会工作,响应和支持本会发起的倡议号召;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会: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的《章程》,被协会除名未逾一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各种经营、商务活动或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九)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十)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书面通知中说明。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证书作废。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5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9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费收支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类定标、水平适度、合理收支、履行义务、服务会员、接受监督的原则,确定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费,是指本会会员按标准每年应交纳的费用。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与工程建设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团体等;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工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内取得一定成就,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等。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会会费档次为四档,免收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缴费标准根据会员等级或最高资质等级情况确定。会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交纳会费2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总承包特、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交纳会费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交纳会费3000元/年; (四)其他单位会员:交纳会费2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章 会费的交纳 第八条 本会的会费按照自然年交纳,入会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会费标准交纳。会员当年会费通过本单位账户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本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版)。 第九条 会员可登录协会官网(www.sxjzy.org)查询会费交纳情况。单位会员连续2年按标准交纳会费,方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晋升理事单位的资格。 第十条 单位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缓交或减免当年度会费,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取消。被取消者如重新申请入会,需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严格管理《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得用于会费以外的其他任何收费项目,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第十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 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支出:用于组织开展行业调研等业务活动; (二)会议支出: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论坛、座谈会、总结交流大会等会议活动; (三)行政支出:用于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业务系统维护等; (四)文印支出:用于制作会员证牌、奖牌、证书,印刷文件、会刊、报告、杂志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6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2025年12月19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南》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选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次选举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人。 第四条 本次选举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理事会推荐、党组织推荐等方式,提名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1.理事候选人产生:从会员代表中产生,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和候选人条件,提出理事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确定正式理事候选人名单。理事人数原则上按照会员代表三分之一比例配置。 2.常务理事候选人产生:从理事中产生,协会秘书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和候选人条件,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确定正式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3.负责人候选人产生: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候选人名单。 4.监事候选人产生:从会员代表中产生,协会秘书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确定正式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 选举采取举手表决及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 第七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3名,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从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进行培训。 第八条 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会员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九条 投票人有权对投票事项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 第十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威胁、伪造选票等非组织活动。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当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大会安排,共同维护良好的选举秩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19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7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2025年12月19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精神,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及《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保障为会员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前提下,参考全国省级行业协会的普遍收费水平与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草案。 一、收费原则 本协会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和“自愿参加、公开诚信”的原则,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聚焦为会员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收费项目适用范围: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经验交流、竞赛活动等经营服务性活动。 2.定价机制: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有关规定,协会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收费标准:参考其他省份协会定价及陕西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收费区间为900元—1200元/人·次。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每次活动的主题、规模、时长、邀请专家级别、场地及服务成本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随活动通知一并提前向会员公示。 附件8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附件9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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